温市建协(2010)12号: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人:时间:2010-06-13 17:26:42阅读量: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温市建协(2010)1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行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对企业和全行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认定、选聘、入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资格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协会优选和出任。
第四条  聘任为协会专家库的专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职称(含高级技师),从事房建及其各专业工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以上,且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纪录,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3、热心协会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
4、身体健康,年龄在35至65周岁之间(特殊专业人员或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年龄限制),在聘期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专家入库申报程序:
1、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并经单位同意;
2、填写《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专家库专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3、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者颁发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协会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技术咨询、优质工程评审、工法评审等相关活动时,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
第七条  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专家,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根据评审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专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时,有权根据专业分工和评审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当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专家与咨询、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本人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协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充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为入库专家建立档案,每2年进行一次专家复核工作。如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70周岁以上、体能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个人原因经推荐单位要求的,经核实,撤消其专家库的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如发现专家有受贿,不秉公办事,工作不认真,不坚持原则,不遵纪守法等现象(有投诉案件,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在行业内通报,并撤消其专家库的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日

发:发各会员单位、县(市、区)建协
报:市建设局、省建协工程质量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