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发布人:时间:2010-01-14 17:42:20阅读量:

温市建协办(2010)2号

(温州市建协第四届会员大会2009年12月28日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的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行业发展”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支出;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支出;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支出;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6、其他必须的开支。
二、会费标准
1、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所在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县(市、区)建筑业(建设)协会和市建协各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会费3千元。
三、会费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1、单位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2、新入会会员在批准入会当月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3、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向缴费单位开具省民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四、会费管理
1、所有收取的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2、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确保会费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3、会费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
五、几点说明
1、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根据《章程》规定,无故一年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2、本《办法》自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010年会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报:市建设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