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告
发布人:时间:2021-11-03 19:49:44阅读量: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要求,经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温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评估,同意我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为温州“大建大美”提供更多的技能人才支撑,经我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决定,即日起我会将面向社会、各县(市、区)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联合会)、有关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职业(工种)和对象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先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和对象 表1
序号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工种名称 | 级别 | 认定对象 |
1 | 防水工 | 6-29-02-08 | 防渗墙工 | 5、4、3 | 面向社会人员 |
2 | 钢筋工 | 6-29-01-04 | 5、4、3 | ||
3 | 砌筑工 | 6-29-01-01 | 建筑瓦工 | 5、4、3 | |
4 | 砌筑工 | 6-29-01-01 | 窑炉修筑工 | 5、4、3 | |
备注:3级为高级工,4级为中级工,5级为初级工。 |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认定收费标准
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人员,认定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增加技能鉴定收费职业(工种)的批复》(温发改费〔2014〕178号)文件执行,其中五、四、三级收费分别为100元/人次、200元/人次、250元/人次。
四、其他
为更好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对本行业防水工、钢筋工、砌筑工三个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请有意向的单位对照本公告表1所列职业(工种)和级别扫下方二维码进行问卷填写。我会将根据摸底情况分批分次开展认定工作,认定考核地点设在温州市鹿城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河清路178号);报名方式及要求、鉴定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地 址: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三楼
联系人:林蓓蕾 0577-88825898
邵海莲 0577-88825813
(请扫码填写问卷)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3日